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以及《我校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及总学分数,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0;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我校英语水平考试成绩≥60分,或托福考试成绩总分≥8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总分≥6.0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或八级≥60分;以小语种招生录取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二)经认定为作弊、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补授事宜:
(一)达到毕业要求,但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项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以提高绩点。绩点达到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达到毕业要求,但因不符合第二条第(五)项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回学校办理英语水平考试手续并通过考试,或参加托福、雅思考试达到相应成绩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三)申请结业的学生,回学校按规定申请重修课程,如考试合格取得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负责对本学院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一并交教务处复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做出授予决定。
第六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辅修学士学位修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药大教〔2018〕13号)同时废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