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本校申请)。
第三条 学校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的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第四条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并进行集中复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 申请救助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章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第八条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九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十条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助申请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符合救助条件的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以向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备注: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及学校提出申请。
2. 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借款本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3.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资格审查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收到毕业生还款救助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完成资格审查: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我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对申请还款救助的毕业生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资金拨付:
1.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3),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中国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六章 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征信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还款救助学生的档案管理。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操作细则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