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裕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以及《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一)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相关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30%。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我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提交《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2.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3.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所报名单中若有学生存有异议的,须附有调查说明。调查说明作为学院认定工作档案归档。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申请材料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档,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须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须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 年秋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3 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