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应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助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主要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一)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我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专项助学金。
(四)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善学习生活和条件。
(五)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可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七)服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八)学费补助: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助。
(九)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为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办理助学贷款、入学手续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院、计财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资助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资助管理条例,讨论和决定资助项目的设立,领导和监督资助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资助名单等重要事宜。
第八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开展资助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资助评审工作。
第五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审: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部分财政资助项目的资助名单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资金发放:计财处(或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资助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对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本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和学生工作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证书和资助资金。
第七章资助育人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必须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在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和价值观。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具体资助项目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3号)、《关于修改<我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 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