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及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必修课有1 门以上(含1 门)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五)必修课缺考者。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其中,操行成绩不低于85 分。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通过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录取的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评比标准和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二)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按照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3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三)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初评名单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由教育部批复并公告;
(五)计财处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我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1 号)文件中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